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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引发的强奸案适用缓刑
更新时间:2021-11-21

醉酒引发的强奸案,认定未遂、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适用缓刑

【案情简述】

2019年X月,L省J市L区检察院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欲与乙某(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成功。甲某因涉嫌强奸罪(犯罪未遂)被起诉到J市L区法院。

【关键词】 强奸罪 检材来源不明 未遂 自首 谅解 缓刑

【辩护过程】

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涉嫌强奸罪。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邹广杰律师到J市L区检察院阅卷后,对此案事实及证据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细致的分析。阅卷中承办律师发现,1.双方是否发生了性行为的事实存疑。2.鉴定检材(血液)缺乏血样提取程序,检材来源存疑,致以该物证为鉴定检材的《XX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难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就本案存在的检材来源不明及DNA鉴定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证明甲某曾与被害人乙某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不足。1.DNA鉴定影响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2.证人XXX、证人XXX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并非本人直接感知,属传来证据。3.证明收集提取血样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缺乏。《XX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检验血样来源不明。《扣押清单》上血样与鉴定检材同一性无法被认定,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了侦查机关就本案检材来源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侦查。

案件起诉到J市L区法院,起诉书认定甲某欲与乙某(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成功,系犯罪未遂。这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庭前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后,决定庭审中进行从轻辩护,争取适用缓刑。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甲某是现场等待抓捕型自首。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甲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应当视为甲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节约司法资源和被告人本身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两个方面,综合甲某自首价值,应对自首情节适用减轻处罚功能。甲某认罪认罚。甲某家属庭前对乙某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乙某的谅解,甲某有明显悔罪表现。

【辩护效果】

2020年X月,J市L区法院,认定甲某具有未遂、自首等情节,对本案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辩护心得】

本案系涉嫌性侵犯罪,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起诉书虽已认定甲某系犯罪未遂,但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仅有一个法定减轻情节,还不能确保合议庭一定会考虑适用缓刑。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及阅卷发现,甲某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甲某的行为构成现场等待抓捕型自首,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应认定甲某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首。在具有两个法定减轻情节,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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