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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起刑的经营卷烟制品触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争取到全案适用缓刑
更新时间:2021-11-21

情节特别严重,五年起刑的经营卷烟制品触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争取到全案适用缓刑

【案情简述】

2020年X月,S市S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乙某(第一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第二被告人)、丙某(第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达38万余元,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乙某、甲某、丙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乙某、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丙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情节特别严重 自首 犯罪未遂 缓刑

【辩护过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金额达38万元,远超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本案共起诉三位被告人,甲某在起诉书中排列在第二位,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看,以甲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地位,很难认定为从犯。若以此为辩点,辩护效果很难实现。会见犯罪嫌疑人甲某时,其对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也做好了按法定最低刑五年判处的心理准备。承办律师在阅卷认真分析案情后,决定从程序、金额与量刑情节相结合的角度,争取降低非法经营数额或找到法定减轻情节,先争取量刑突破到法定刑五年以下。本案现场查扣了大量的卷烟,能否认定为未遂情节,这是承办律师面对的第一个问题。之后,承办律师查找到全国各省市以及本地法院,对现场查扣的卷烟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刑事案例,并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提交给合议庭,以期实现辩护目标。

庭审中承办律师,从程序、金额与量刑情节三个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首先,程序上就侦查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就行政处罚的管辖存在程序问题进行了分析。案发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涉案金额问题。指出扣押在案的处于存储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的计算,不应依据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的零售价格计算,应以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并制作了详细表格。同时,对《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法定量刑情节部分。关于犯罪未遂的问题。鉴于被查获部分的真品卷烟均处于存储状态,尚未销售进入市场流通,系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应比照既遂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鉴于甲某有具有自首情节,被查获的真品卷烟均处于存储状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甲某应减轻处罚在五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效果】

2020年X月,S市S区法院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自首、犯罪未遂的从轻、减轻情节予以采纳,对三被告人均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甲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被告人乙某(第一被告人)、丙某(第三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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