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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贪污累计金额58万余元,适用缓刑案
更新时间:2021-11-21

一起贪污累计金额58万余元,适用缓刑案

【案情简述】

2020年X月,S市S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S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区某营业分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侵吞、截留、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累计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关键词】贪污罪 数额巨大 退赃 坦白 认罪认罚 缓刑

【辩护过程】

本案系职务犯罪案件,案件审查起诉到检察院时,邹广杰律师接受甲某家属委托为甲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甲某,其对指控多次参与贪污的犯罪事实及数额无异议,希望量刑上争取从轻处罚。在认真分析案情后,承办律师给甲某就本案的量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贪污涉案金额58万余元,且数额巨大,量刑幅度在3年至10年间,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

本案具体的辩护方案。首先,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利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先与检察机关协商达成认罪认罚。因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会提出量刑建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即量刑建议一般在审判阶段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利用类案检索,查找与本案金额上同类的贪污案(数额巨大)适用缓刑的刑事判决。之后,承办律师查找到多个与本案涉嫌贪污金额相似,最终适用缓刑的判决,并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与辩护意见一起提交给了检察机关。提交给检察机关的律师意见中,提出了甲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在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在看守所被告人甲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量刑建议部分也提出,符合条件同意适用缓刑。

案件起诉到S市S区法院后,律师将类案检索到的适用缓刑的多个判决,附在辩护意见后提交给了法院。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甲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甲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甲某移送起诉前,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甲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对其处以适当罚金,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辩护效果】

2020年X月S市S区法院宣判,对承办律师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以被告人甲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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