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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扣近5公斤毒品,获从轻处罚死缓保命案
更新时间:2021-11-21

现场查扣4.6公斤毒品,获从轻处罚死缓保命案

——记一起省检察院抗诉,省法院发回重审后,为指控涉嫌贩卖毒品(冰毒)4.6公斤案的被告人辩护案

【案情简述】

2017年X月,案件由省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L省A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X月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毒品交易下线)给被告人乙某(毒品交易上线)使用的银行卡汇款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贩卖,汇款到账后,乙某于2014年X月X日将夹带有甲基苯丙胺的两个布卷,通过南方G市某物流公司寄往H市某货站。2014年X月X日,甲某驾驶轿车到达H市某货站准备取署名为“xxx”的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H市某货站查货署名为“xxx”的两个布卷,并从两个布卷内查货白色晶体6袋,经检验鉴定6袋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重4.6公斤。2014年X月X日公安机关在G省某市将乙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数量巨大 技侦证据 同一性 死缓

【辩护过程】

本案第一次一审宣判后,甲某及乙某均未上诉,W市人民检察院抗诉,L省检察院支持抗诉,L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本案出现新证据为由,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市中级法院重审。发回重审阶段,甲某家属到沈阳委托邹广杰律师为甲某发回重审阶段辩护。通过查看二审省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承办律师发现本案二审阶段,抗诉机关出具了新证据—技侦证据,以证明甲某是购毒者,是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及曾经有过贩卖毒品的行为。考虑到新证据的出现明显不利于甲某,已对法官形成了甲某买毒品是为了贩卖的内心确信,否则L省法院也不会撤销一审判决。故考虑到甲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在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几乎很难再推翻。据此,经过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承办律师在发回重审阶段准备采取策略性辩护方案,考虑到如在不能推翻贩卖毒品罪名的情况下,辩护重点将集中在争取量刑上。

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承办律师发现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错误。本案在毒品扣押、称重、保管、取样、送检、检验等环节上存在多项违规、违法之处,既有违法证据,也有瑕疵证据,且数量较多,本案存在极多的辩护点,承办律师准备紧抓这些程序错误,从毒品的同一性出发,以物证保管链条与毒品检验报告为主要辩点,以展开量刑上的突围,争取保命。庭审后,承办律师提交了经整理的2.5万余字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2017年X月,L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甲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心得】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L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贩卖毒品案,按本案接近5公斤的数量即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承办律师根据本案系抗诉后发回重审案件,采取策略性辩护意见,将辩护重点放在程序瑕疵、证据合法性等方面,才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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