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工作期间,涉嫌受贿数额巨大,法院采纳
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案情简述】
2014年X月,S市H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任职于S市某区教育局期间,先后收取他人5.5万元,被告人甲某受贿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关键词】 受贿罪 数额巨大 自首 减轻处罚 缓刑
【辩护过程】
邹广杰律师接受甲某委托后,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沟通了观点,及时跟进本案。通过充分准备,在庭审时提出,甲某具有自首情节,侦查机关对甲某出具了自首的说明材料,甲某具备自首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甲某已主动将赃款全额退还。依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甲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从宽处理的条件。甲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应当对甲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效果】
2014年X月,S市H区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对本案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甲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