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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不予起诉案
更新时间:2021-11-11

阳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不予起诉案

案号: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1】120号

2019年10月份,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电话联系杨某,约定名义上代为其公司申报国家扶持资金,事成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该费用阳某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剩余金额就全部提现再返回给李某。因为阳某曾经为该公司进行过服务,出于老客户关系并且希望以后还能继续与该公司合作做生意,于是阳某答应了李某的这一要求。后来,阳某均按李某的指意进行了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等相关操作。事后,阳某收取了8万元作为税费和管理费,剩余30多万元就全部提现交给了李某。再后来,李某因其他犯罪被抓,供出了此次职务侵占同案犯阳某。2021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对阳某进行了两次讯问,由其妻子担保办理了取保候审。2021年5月24阳某委托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接案后,本人对案情进行了初步的了解,与公安机关办案警官做了沟通。2021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检察机关安排,本人于7月21日才阅卷成功。阅卷后,本人与团队成员进行了全面分析,从犯案事实到法律适用做了反复推演。最后认为,该案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起诉。于是7月26日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和承办检察官做了当面交流。7月28日又提交了补充意见,8月9日第三次提交补充证据。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不予起诉的意见,于8月13日发出不予起诉决定书。阳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结案小结:

该案辩护成功一个关键因素是认定犯罪事实轻微,两个重要因素是介入及时和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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