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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退票案
更新时间:2021-11-11

起诉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退票案

案号:(2021)渝8601民初138号

本人于2020年9月2日在携程网上预顶了2020年9月9日珠海到拉萨的两张机票套票(珠海-重庆-拉萨),共花费2255.94元。后来因故退票在携程网上申请退款,但是网上显示要与某某航空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联系。于是电话沟通,得到的答复是要求本人将身份证和银行卡及授权委托书的照片发给某某航空公司,并要扣取85%的手续费才能退款358元。本人当即表示了不同意,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在退回358元中还要另扣取手续费0.1%,计0.36元,实际到帐357.64元。收集好证据后本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某某航空公司返还扣取的剩余机票款。2021年3月19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本人同意扣取10%的手续费。庭审最后,法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我回复:不同意,我想听到法律的声音。2021年4月9日收到判决书,结果判决某某航空公司除扣取10%的手续费退还全部剩余票款。

该案小结:

1、立案时管辖法院出现了争议,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海南海口中级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转了一大圈,其中原因除了分工不同更有内部规定。
2、法律适用,本案裁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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