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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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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被侵犯能获得多少赔偿?
更新时间:2021-11-05

【案情】

A想自己创业开“XX奶茶店”,于是找到B公司,B公司收取8万元资料学习费和加盟费,并培训A做奶,并明确和书面写明“X角巷”没有注册商标和侵权行为,帮助A在某区某路铺位开设“XX奶茶店”并运用“X角巷”图案和文字说明。C公司认为已经侵犯其“X角巷”美术图案的著作权,将A起诉构词法院。

【一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XX奶茶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500元;二、驳回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关于《X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X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思想、构思、创意等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此,美术作品需体现出审美高度和美感范围。

综上所述,C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一审不属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某区人民法院(2020)粤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某区人民法院(2020)粤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C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00元。

【律师分析】

(1)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思想、构思、创意等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需体现出审美高度和美感范围。(3)在诉讼过程中,经营者注销了个体户字号的,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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