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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毒品死刑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案情简介: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谢X组织被告人李某、陈XX、查XX从缅甸国走私、运输毒品至中国境内。2019年11月17日、18日,被告人李某、陈XX、查XX先后到达缅甸国。19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携毒品乘皮筏艇偷渡进入中国勐阿边境,谢某某驾驶皮卡车接应。后由谢某某、查XX、陈XX驾驶装有毒品的皮卡车绕开澜沧县至双江县边防检查站,谢某、李某二人驾驶事先租赁的现代车通过检查站后在前接应谢XX、查XX、陈XX。汇合后,谢某安排查XX、陈XX将毒品由皮卡车转到现代车后备箱,谢某、谢某某驾驶皮卡车在前探路,李某、查XX、陈XX三人驾驶现代车在后前往景东。当日9时许,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块,经称量,净重23591.71克;从红褐色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块,经称量,净重23973.64克;从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坨,经称量,净重9992.69克。

一审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查XX、陈XX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7565.3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9992.69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查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三、被告人陈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


二审辩护意见:

一、本案上诉人李某归案后,主动积极检举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立功意愿,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二、李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理。三、二审过程中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全面而且彻底。四、本案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减轻处罚。五、上诉人李某走私、运输毒品的毒品大量掺杂、掺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适用死刑上始终要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刑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慎用死刑,有从轻减轻情节,能不杀的尽量不杀,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死缓,既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敬重,也更加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功能。李某虽然走私、运输毒品的毒品数量较多,但是其归案后坦白认罪,积极帮助司法机关追回大量毒品,其罪行并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亦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法院判决:云南高院2021年6月8日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一审死刑判决,将本案发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详见(2021)云刑终1230号刑事裁定书]: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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