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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的王某某争取到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24-05-21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7日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被河口县公安局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王某某的家属委托黄云龙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到了河口县会见了王某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了案情。综合现有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结合案情,黄律师向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其主要辩护观点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客观情况,一、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量刑应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其主观上并没有偷越国(边)境的心态,王某某也是想在入境后及时找到公安说明情况,但是还未到中国境内即被抓获。王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性。符合《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条件。

  辩护效果: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4月20日,认为本案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缴纳伍仟元保证金。之后河口县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黄律师为王某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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