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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骏飞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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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1-10-20

  (2019)鄂01财保488号

  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XX村XX村凌XXX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陶莉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骏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区XX街XX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

  担保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XXX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区新XX路4X8号时代XXX中心写字楼3X层01、07、08号。

  负责人:王某。

  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为此,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XXX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武XXXXX混XXX土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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