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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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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亲戚协调关系办事不成钱却打了水漂,石某的行为能构成诈骗罪么?
更新时间:2012-01-03

关于石xx涉嫌诈骗一案的交换意见书

致:xx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第三中队庄xx警官、申xx警官

自:河南xx律师事务所 梁超律师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石xx涉嫌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石xx的家属石xx的委托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们于2010年5月12日经贵局安排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石xx。通过在会见中听取石xx的陈述,我们注意到将此案定性为诈骗犯罪似有不当之处。特将律师的意见同贵单位进行交换,望酌情予以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石xx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事实上石xx本人并不愿意为他们办此事,是受害人自认为石xx一直在河北xx做生意,会认识北京的相关人员,非要让石xx帮助找关系,加上马xx与石xx有远房亲戚关系,石xx也是在推脱不成、十分无奈的情况下才同意帮他们的。活动关系的钱是受害人主动给石xx的,对于钱已送出但事未办成的结果受害人也是知道的。因此,石xx不存在骗取他人钱财的动机与目的。

根据石xx陈述的事实,其客观方面的行为仅仅是实施了帮助受害人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而找关系、请托办事的行为,石xx事前既没有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钱财供自己使用、挥霍,也没有隐瞒自己没有关系、没有相应的能力办这件事的实际情况,到北京找关系相关费用的支出情况受害人都很清楚,甚至是直接同石xx一道参与了相关的请托行为,把钱送给谁,送多少、怎么送都是受害人知情并同意的,根本不存在石xx将受害人的钱骗去自己非法占有的事实。

综上所述,石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受害人欲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办理相关证照,为此花费巨额钱财而事情最终未能办成,巨额钱财却不能要回,此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心情能够理解,但让他人帮忙办完事却控告其诈骗钱财,实在让人不能理解。

提出以上律师意见与贵局交流,诚望侦查机关在侦查此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还涉案人员以清白!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梁超 律师

二○一○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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