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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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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崔彦军律师专业咨询意见案例)
更新时间:2012-01-03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川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丧葬费按六个月计算。

丧葬费===23191元/2==11595.5元。

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1 死亡赔偿金==15461元*20年===309220元;(注:如按城市居民户口标准计算)

2.1 死亡赔偿金==5140元*20年===102800元;(注:如按农村居民户口标准计算)

2010年四川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010年四川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女儿 现年4岁,计算至18周岁,共计14年。因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故受害人应当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半,也即受害人应承担该子女7年的抚养义务。

3.1被抚养人(女儿)生活费==四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7年===75999元。(注:如按城市居民户口为标准计算)

3.2 被抚养人(女儿)生活费==四川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41元*7年===26887元。(注:如按农村居民户口为标准计算)

因受害人系其父母唯一的子女,如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的抚养费。

受害人父亲今年59岁,按20年计算抚养费;

受害人母亲今年58岁,按20年计算抚养费;

3.3 被抚养人(父母)生活费==四川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20年==217140元。(注:按城市居民户口为标准计算)

3.4被抚养人(父母)生活费==四川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41元*20年===76820元。(注:按农村户口为标准计算)

四川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57元

四川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41元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最高为5万元。

五、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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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受害人不同的户籍标准,具体赔偿数额差距很大。

本案中虽受害人系农村户口,但事实上其早已不在农村居住和生活,而是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其工作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可以视为城镇居民,对其应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建议:我方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的证据,比如: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租房证明、工作单位的证明、其他的证明资料。

另: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的特别说明

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两种赔偿项目。但最高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通知》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计入死亡赔偿金,也即我方只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不能另外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

另:关于对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说明

肇事方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实践处理中,只要肇事方积极赔偿受害者,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一般可以判缓刑。

因此,我方可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如对方赔偿数额太低,我方就坚持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免除,以此达到比较理想的结果。

关于:及时申请法院保全肇事车辆的建议

交警在处理完事故后,一般将在15日后就可能将肇事车辆放行,为确保我方的赔偿款最终能到位,如协商不成,建议尽快申请法院查封保全肇事方的车辆。

-------------------------------------------------------------------------法律依据-摘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04月03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上述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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