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分别为原告B、C代持D公司股权10%、5%。2020年起,被告A未将二位原告被代持股份的分红转给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原告为D公司股东,二原告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被告A支付二原告应得的分红款。本案调解结案。
本案作为被告代理人,原告、被告以及D公司的股东、实际经营者皆为亲属关系。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实际经营者E希望获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被告A占有公司35%的股权,经此纠纷,萌生退意,希望借机转让全部股权。我们抓住关键点,与实际经营者E展开谈判,最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