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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刑初321号
更新时间:2021-09-08

案件事实:

被告人任某某,男,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曲延波,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月13日23时许,因赵某某与李某某有感情纠纷,被告人胡XX、任某某陪同赵某某到本市天桥区堤口路济南市某某中学门口与李某某见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次日零时许,被告人胡XX、任某某伙同其他三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利用镐把等工具,将李某某等人乘坐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鲁A某某号宝马牌轿车挡风玻璃、车门等处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24446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杭州火车东站被抓获。同年3月10日,被告人XXX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1月13日23时许,赵某某与李某某因感情纠纷相约到济南市天桥区济南市某某中学门口见面,赵某某与朋友被告人胡XX、任某某等人来到该处,李某某与朋友王某甲、张某甲等人驾驶张某甲妻子杨某某的宝马牌轿车来到该处,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人逃离现场,胡XX、任某某等人持镐把追打未果,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胡XX、任某某伙同其他三人(身份不详)使用镐把等工具,将李某某等人遗弃在现场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鲁A某某号宝马牌轿车前挡风玻璃、左后视镜、左侧车门、雨刷等多处砸坏。经鉴定,鲁A某某号宝马牌轿车损失价值为24446元。2017年3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胡XX到公安机关投案。案至本院后,被告人胡XX、任某某退赔现金24446元。

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供存款凭证1份。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

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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