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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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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3刑初272号
更新时间:2021-09-08

案件事实: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XX安排被告人XX、XXX等人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招揽嫖客,并由XX安排卖淫人员朱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3人向嫖客卖淫共10次(详见附表),所收取的嫖资按比例进行分配。其中,XX参与介绍朱某某、杨某某、王某某3人介绍卖淫10次,XXX参与介绍杨某某、王某某2人卖淫2次。同年9月7日,公安人员根据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在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将XX抓获,在槐荫区某小区将XX抓获。经讯问,三被告人对上述介绍卖淫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结果:

被告人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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