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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判例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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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告构成违法放贷罪,通过二审查阅卷宗,询问上诉人,搜集新证据,发现一审部分事实不清,经过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争议关键点曾经XXX贷款流程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完善,为突破口,发回重审,再次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审理的机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豫14刑终201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X,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XX职工,中共党员,住夏邑县。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XX职工,中共党员,住夏邑县。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魏X、王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19)豫1426刑初421号刑事判决。魏X及、王X均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9)刑初1426刑初4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李远魁

审判员  阮传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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