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豫14刑终559号
抗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X,男,200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张X某,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辩护人:张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豫142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睢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XX
审判员 柳XX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