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黄本勇律师
全国
从业7年 主办律师
80
好评人数
3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海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纠纷
更新时间:2021-08-25

海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之案例解析

【案件性质】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2年在永胜县六XX乡炼锌厂打工,期间与原告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而结婚,并于2004年6月9日到永胜县XX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结为夫妻关系,结婚证号为:永六结(2004)字第XXX号。婚后原告嫁到被告家生活,2005年7月生育了婚生子沈某1,现在永胜县某某中学读书。原被告在夫妻共同期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损,原告诉请离婚。另外,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将祥云县被告父母的老房子拆除,翻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二层半,现在被告随同父亲在新房居住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电冰箱一台;共同债务有1.10万元,但原告主人可其中的1000元。

【开庭审理以及举证质证】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复印件5份;2、《婚姻证明》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3、永胜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费用《登记卡》、《病危通知单》2份;4、永胜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合同》1份;5、调查笔录》3份。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并享有儿子抚养监护权,可以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不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和家庭共同财产分割补偿的权利,并自愿承担1000元债务。

【审判结果】1、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后经主审法官调解,调解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给付抚养费;3、女方承担1000元债务;4、电视机、电脑、电冰箱归男方所有;5、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某某镇的新建房屋的所份额归被告所有。6、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10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法理解析】(1)、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原告提出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归被告所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3)、被告主张欠海某江的欠款1.0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4)、关于放弃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是原告一方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一方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案件点评】当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形同陌路的时候,甚至变成“仇人”时候,学会放手,是对婚姻的莫大尊重,也是当事人依法享有争取幸福身后的权利。本案中,女方也是婚姻生活的受害者,与被告结婚十五、六年以来,饱受了生活的艰辛与不幸,为了离婚,放弃一切家庭财产,达到了“净身出户”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能和婚生子相依为命,互相扶持,共同走完以后的幸福人生路……。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