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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第一例刘某某袭警案
更新时间:2021-08-24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2021年4月22日因涉嫌袭警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袭警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辩护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于2021年4月22日9时55分许,驾驶牌照号为沪C6****的大众轿车载客途径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斯路亮秀路西约2米处时,因有“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在此进行交通执法的浦东新区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上前拦停检查时,驾车逃跑并将民警冲撞在车辆引擎盖上行驶300多米后才被其他车辆拦停。经鉴定,民警遭受外力作用致双手表浅皮肤划伤,尚不构成轻微伤。事发不久,被告人刘**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人事管理综合平台信息及在岗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涉案车辆信息,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驾驶机动车冲撞的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案发后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被告人系五个孩子的母亲,兼职跑滴滴,因为心理素质差,导致被民警查处时慌乱无主,开车逃逸。好在后期辩护工作开展的比较顺利,认罪认罚做的及时,检察院量刑从四年变更到三年三个月,开庭时由于庭前辅导做的比较成功,辩护意见的到法官采纳,当庭变更量刑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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