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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第一例李某某袭警案
更新时间:2021-08-24

被告人2021年3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3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由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肇嘉浜路某某酒店房间实施嫖娼违法行为。同日18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斜土路派出所民警接指令在酒店外对李某某实施控制、盘问和检查。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酒店附近停车场进出口岗亭处进行盘问期间,依法向李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出示人民警察证,并要求李某某配合调查。李某某为摆脱控制,用脚踢民警,用牙齿咬伤民警1右手中指,后李某某当场被增援民警抓获。经鉴定,民警1遭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袭警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有嫖娼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在证据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律师辩护工作层层受阻,因为系第一起袭警案,公检法三方均格外重视,经过多次协商,加上会见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将无罪辩护的方案改为最轻辩护。量刑从一年一个月辩护到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下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仅供参考:

建议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指派赵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袭警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李某某于2021年3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徐汇看守所。现该局已经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贵院正在审查逮捕中。本案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其近亲属的委托,申请人结合案情特向贵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请审慎考虑!申请理由如下:

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向其近亲属所了解的情况,目前律师掌握的基本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8日18时许,李某某在徐汇区肇嘉浜路酒店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出来酒店准备离开时,有两名陌生男子戴着口罩低着头默默地向李某某贴靠,李某某以为是街头混混,便未加理会转身离开。

此时便衣毫无征兆地扑向李某某,李某某因刚与陌生女子发生性关系,此时第一反应是遇到了“仙人跳”,其担心自己会被违法分子控制遂开始挣脱,其中一名陌生男子还伸出手掐住李某某的脖子,使李某某内心更加恐惧,挣扎期间该男子掐在李某某脖子上的手指不小心伸入李某某嘴里,李某某在抵抗过程中为了能及时脱险便下意识地咬了一口,后陌生男子将李某某按倒在地,这时才表明警察身份并出示警官证,此时李某某对便衣警察说:“如果你们是警察,大可不必这样”。案发地点有一保安在保安亭内值班,附近也有群众在围观,自便衣采取行动之时起至便衣亮证期间,李某某全程在向围观群众和保安呼救:“求求你们了,帮我打110”。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一向热爱社会、尊重法律

李某某向来对党和国家充满热爱,对舍身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定、维护社会公正的人民警察、人民检察官和法官十分敬重,也从未触犯过法律,更没有任何暴力倾向。在家人朋友眼里是个热爱生活、积极乐观的好亲友,在同事和客户眼里是个负责担当、爱岗敬业的好伙伴。本案中,李某某从一开始被陌生的便衣民警控制时,便竭力向周边群众呼救协助报警,希望路过群众能帮助其呼叫人民警察来制止自己正在面临的“不法”侵害。而自从便衣警察向其亮明身份那一刻起,李某某就意识到自己错误地抵抗了民警的执法活动,也意识到了是便衣的民警在查纠自己的违法行为,遂开始积极配合执法。李某某内心是敬畏法律、敬重执法人员的。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观上无袭警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嫖娼出来后,现场及附近并无身着警服的警察也无警车,只有戴着口罩低着头向其靠近的便衣,便衣对其采取措施前并没有表明自己警察身份,也未向其出示证件,只是在自己被咬之后将李某某按倒在地方才出示证件。而且从李某某在两便衣前后夹击采取控制措施时就立马向附近的路人呼救就可以看出,李某某未未意识到便衣是警察,而且从其当时紧张、恐惧的状况及处境也可推测其并袭警的故意,其仅仅是想摆脱控制,避免被“仙人跳”。设身处地想一下,一般社会个体是不可能直接屈服于突然施加的外来暴力,更别说是李某某这样一名具有健身爱好、身体健壮的成年男性,在这种情况下,遇到两名身份不明的陌生人暴力突袭,毫不作抵抗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逻辑,在本案民警执法方式的现实情境下,不能期待李某某面对这种情况不做出合理的挣扎及反抗。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的起因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嫖娼结束后,遇到未亮明身份的便衣警察欲掐住其脖子将其制服,其内心是认为自己被仙人跳,这种想法也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当李某某被不明身份的陌生人突然侵害,从当时的状况及处境可推测其误以为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进行阻碍,是出于恐惧和自卫的本能反应做出的反抗,李某某的反抗属于一个普通人认知里的防卫。当李某某知道对方是警察后,也停止了反抗,服从警方安排。因此李某某主观心理及客观环境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情况。

因此,李某某的抵抗行为针对的并非公安民警依照法定程序正常开展的执法行为,而是针对存在严重程序瑕疵、容易导致公民陷入错误认识而抵抗之的“执法”活动,其行为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袭击

李某某在便衣采取行动的过程中,全程处于挣脱和被动防卫的姿态。其从被便衣袭击脖颈开始,便陷于恐惧而奋力挣扎,挣扎过程中,便衣民警始终未表明身份或采取其他手段控制,仍然选择以掐脖方式意图压制李某某的挣扎,便衣民警针对李某某涉嫌治安违法却采取这种控制行为不论是否措施过当,行为本身就具有导致李某某生命健康受损的巨大危险,而且便衣的手指进入李某某嘴里也是意外事件,并非李某某主动去咬,李某某在便衣表明身份之前下意识地进行挣脱和防卫,其行为与采取拳打、脚踢、刀捅、物砸等暴力侵害行为明显不同,请承办检察官认真考虑该行为的被动性与社会危害性。

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仅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公司一项目主要负责人,予以逮捕会对其家庭造成重大打击,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李某某系家庭独子,也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父母年迈且身体状况不佳,在得知李某某被刑拘后更是急火攻心,担忧重重。李某某所在的公司在李某某的牵头下开发了一个重大项目,前期投资一千多万,而该项目主要由李某某及其团队负责,李某某作为团队的负责人。现因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该项目被紧急叫停,短期内无法找到匹配人员进行顶替李某某工作,公司即将面临重大损失。且依据上述情形来看,对李某某没有逮捕的必要性。

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其咬伤民警的行为深表歉意

李某某及其家属虽然不认可便衣民警的执法程序,但仍旧对被咬伤的民警深表歉意,李某某家属多次到派出所沟通,希望能当面向该民警道歉并取得谅解但无奈没有机会。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指控的犯罪可能存在较大问题。故,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嫌疑人李某某不予以批捕,以避免错误逮捕造成的冤假错案。同时,恳请贵院审慎考虑对存在严重瑕疵的执法行为,如仍然以袭警罪为其提供保护,将对侦查执法活动敞开什么样的大门,将如何削弱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将如何反作用于几十年的社会普法,将如何抬高普通民众自我保护的门槛,将如何让子孙后代有权可维、有例可循、有法可依?

以上辩护意见供请贵院参考并诚望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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