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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8-12

诉人(原审被告):杨,男,生于1985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生于1987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巴中市恩*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第一,李*称欠条是与上诉人进行结算后出具,那么双方之间的结算应当是建立在2019年10月22日(欠条出具之日)之前转账的基础上,所以2019年10月22日之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与涉案欠条不存在关联性;第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交易明细证明与45万元借款数字不对应。根据被上诉人陈述的相关事实并结合账单进行结算的结果,无法在欠条与转账记录之间形成关联性;第三,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的“交易”行为,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一直是情人关系,只有为了感情而进行相互转账,无任何证据证实二人存在“交易”;第四,一审仅认定“暧昧关系”,不认定情人关系,事实错误。一审证据均显示二人系婚外情人关系;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上诉人辩解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则应对借款交付的事实和财产变动等进行举证,但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第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有效借贷关系,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上诉人为了让婚外情人高兴而写下的欠条,不应当作为合法利益进行保护。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本案相关事实可知,该案被上诉人明显构成虚假诉讼。3.一审未审查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对应关系,直接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不公。第一,一审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微信聊天内容认定借款45万元的事实,属于猜测式认定。微信聊天内容并未对具体金额进行确认,而显示出上诉人为维持与被上诉人的情人关系愿意代替被上诉人还钱的实际事实;第二,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符合证据的有效形式,其证明力不足,且不具备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作为证据使用时所需具备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等要求,不应采信。

李*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李*与杨之间的经济往来,有转账也有现金支付。45万借条是通过算账后形成的,双方的聊天记录也证实借贷关系的发生,我方不存在虚假诉讼。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杨向李*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偿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李*与杨关系暧昧,已超越普通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至2020年5月,李*与杨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交易。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杨转账1205535.03元,被告杨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原告李*转账1269312.20元。2019年10月22日,杨向李*书立借条一张,载明“今因资金周转不灵在李*女士处借到现金人民币450000.00元(肆拾伍万整).在有钱的时候优先还款;借款人身份证号:5137011985××××××××.家庭住址:海南省海*市琼*区香*豪庭10幢601.借款人:杨.2019年10月22日”。李*与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然流露显示:李*劝告杨不要赌博,杨表示不赌就无钱还李*;杨要求李*离婚,只要李*离婚,杨愿借钱跑路,筹够几十万还李*;即使李*不离婚,杨表示祝福李*,钱还是一样的还李*,想李*比还钱痛苦,大不了找钱还李*,然后撇清关系,各过各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与杨450000元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李*、杨之间关系暧昧,在5年多时间中各向对方转账金额均达到120万以上,杨另行向李*出具450000元的借条,在李*、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自然流露显示,杨下欠原告李*几十万元钱,杨愿意还钱。李*主张,这笔借款系几年时间中,杨在李*处累计所借款项,经算账后,杨书立借据。杨对欠条系本人书写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辩称是为讨好李*欢心,该笔借款并未真实发生。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知书立借条的法律后果,且在与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自然流露出下欠李*几十万元钱,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结合李*、杨多年关系暧昧,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交易。相比杨抗辩书写借条是为了讨好李*欢心,李*主张该笔借款系多年累计形成,经算账后,杨出具的借条更符合情理,应当认定杨在李*处借款450000元的事实,确认李*、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李*请求杨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李*、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李*可随时主张杨偿还借款,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杨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李*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的计算至偿清借款止)。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杨与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双方是情人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提供了杨书写的借款明细、双方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质证认为对方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不应采纳。本院认证意见,双方当事人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双方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李*依据杨出具的借条提出诉讼,杨上诉称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系其为了讨好李*而出具。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作为长期从事生意往来的经济个体更应该知晓书立借条的法律后果,其辩称为了讨人欢心而书立借条的理由不合理、不合情。即使如杨所称双方是情人关系,也不能因该关系的存在而否认借条的效力。同时,在李*与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显示出杨有“还钱”的意思表示,结合一审中双方提供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杨与李*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李*主张45万元借条系双方算账后出具更符合情理及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杨与李*间存在45万元借贷的事实并无不当,杨应偿还借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奇林

审 判 员 杨璐菥

审 判 员 袁 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苟绍阳

书 记 员 邓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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