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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22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
更新时间:2021-07-14

成功案例22---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羁押必要性审查后释放

一、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名大学生,为补贴生活在上学之余用银行卡帮人转钱,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当事人被拘留后,其亲属第一时间在河南当地委托了一名律师介入,申请会见和办理取保候审。由于金额达到几十万元,公安机关拒绝了该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后当地律师也放弃了进一步申请的努力。

因方言和其他因素,家属又增加委托(可以委托两名律师)孙兵律师介入辩护。此时,家属已丧失了取保的信心,只希望当事人后续能得到更轻的量刑。

二、 代理经过

孙律师介入辩护时当事人已经被羁押两个月,检察院也批准了逮捕。似乎必须被关押着等待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

但经过详细的首次会见,孙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是当事人本身具有一些法律所规定的有利情节,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机会很大!

经和家属沟通,辩护人连夜起草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了当地检察院。 检察官很慎重,多次和孙律师进行电话交流意见。

三、 案件结果

社旗县检察院经审查,决定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决定变更王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看守所放人。

四、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法律简介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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