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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07-13

原告:某农机专业合作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立纯,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农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经过:

原告诉被告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案号为(2021)桂0324民初70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文桥镇工厂化育秧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将土地荒芜,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多次沟通未果,遂委托本律师代为诉讼,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不诚信的履行合同给村集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我方诉请解除合同并归还租赁土地和归还所有生产设备,支付5万元违约金。被告辩称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到现在一直在经营适用该土地,没有造成土地荒芜,不存在违约,所有设备基本是被告出钱购买,合同未约定5万元违约金,原告无故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和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该土地一段时间后,停止合同约定的必要项目,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判决生效10日后向原告返还租赁土地;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谭镇林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律师价值:

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在立案两年前找到本律师咨询,在综合分析下,为求得必胜的把握,在当时解除合同的条件还未充分情况下,本律师耐心解答原告的法律问题,指导他们维护权利的方法,利用两年的时间细心收集证据,等待时机成熟,为原告提起诉讼,最后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拿回租赁土地,达到原告所期望的判决结果,并且本律师在案件中也积极维护了村集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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