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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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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XX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7-07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8〕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同年4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沐XX、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X及其辩护人张XX、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兰X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XX“某副食品商店”内,向莫某、刘X等人非法销售卷烟。
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8日,苏州市吴江区烟草专卖局在兰XX店内和租房内,查获总价值人民币105000余元的南京(精品)、南京(硬金星)等各品牌卷烟828条。
归案后,被告人兰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兰XX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兰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兰X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三、被告人兰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四、被告人兰XX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五、被告人患有极严重的白内障和糖尿病,家里尚有父母及子女需要赡养和抚养。综上,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兰XX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兰X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XX柳胥村其开办的“某副食品商店”内,向莫某、刘X等人非法销售卷烟。
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8日,苏州市吴江区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兰XX的“某副食品商店”和租房内,查获总价值人民币105000余元的南京(精品)、南京(硬金星)等各品牌卷烟828条(其中真品卷烟313条价值人民币28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兰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卷烟价格证明及明细、价格鉴证结论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照片、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照片、人口信息及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兰XX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在吴江经济技术开XX经营了一家“某副食品”商店,主要经营酒水、饮料、副食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是没有烟草许可证,其就在店里面卖香烟了,主要家里有老人小孩,想增加点收入。其在2014年卖过8、9个月香烟之后就没有卖了,营业额大概4、5千元。2017年4、5月份又开始在店里卖香烟了,到2017年9月11日被烟草局查处,销售了大概8、9千元,还有722条香烟被查获未销售,被查获时424条是放在商店里,298条是放在商店东边的仓库里。这些香烟251条是其自己去别的店里(柳胥附近卖饮料的店、现已拆迁)拿回来的,471条是做香烟生意的配送过来的。2017年11月8日共查处了106条香烟,这些都是从安XX、中山北路台湾食品店、华东商业城XX、柳胥附近拆迁店拿货的。
2、证人莫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从2017年3月份左右到柳胥营业厅工作的,“某副食品商店”在其营业厅北面,其从3月左右到11月6日左右都一直在这家买香烟。这家店有老板和老板娘,其买香烟都是老板卖给其的,每次都是他从收银台下面拿烟出来。其就只买红塔XX,一种是10元,壳子是橡色的,一种7.5元,是白色的。其辨认出了被告人兰XX就是卖给其香烟的人。
3、证人刘X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17年9月、10月分别在“某副食品商店”买过一次烟,都是15元的紫南京。卖烟给其的是老板。香烟都是放在下面的,其没有看到过这家店是否还销售其他香烟。其辨认出了被告人兰XX就是卖给其香烟的人。
4、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兰XX在苏州市吴江区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X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兰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兰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先行羁押的两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松陵派出所的828条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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