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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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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X与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1-07-07

律师观点分析

俞X与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9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张X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俞X
补偿款650000元;如张X逾期不支付则需加付100000元违约金,且俞X有权就所有张X未支付款项以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张X承担。权利人俞X以张X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X支付755650元。本院已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755650元,执行费9957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506民初98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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