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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醉驾嫌疑人争取到免于起诉
更新时间:2021-07-01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94 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绰号无,男性,1991 年5月 10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1******02892,汉族,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中***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成都市郫都 区犀浦 镇 西区大道***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荔枝、汪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1年 3 月16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1时 55分许,被不起诉人**驾驶一辆号牌为陕C2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外侧辅道由航天立交往成渝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三环路外侧辅道由航天立交往成渝立交段万科魅力之城公交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84m g /100m 1和89.2m g /100m 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乙醇浓度较低、坦白、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 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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