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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服务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1-10-20

成功案例:留学服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04民初15668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8月,原告赵*因需要出国留学,与被告**出国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留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委托人欲申请日本(国家)2021(年份)秋季(季)就读硕士预科(学位),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服务费40000元,但被告至起诉时2021年8月仍未履行合同,原告遂委托我所林律师代理诉讼,在法院的组织下经过两次调解后成功和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节约了诉讼资源,避免诉累。

【调解书内容】

一、原告赵*与被告**出国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出国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服务费3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分11期向原告支付;

二、若上述款项被告**出国服务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赵*支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经过】

(一)当事人第一次到律所咨询时就是林律师热情接待,在与当事人详细沟通之后,进行了具体分析,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额服务费,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实质性的留学服务,并且原告申请的是2021年秋季的留学,现已无法实现,因此被告未履行实质性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有一条协议管辖的条款,内容为“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款目的为让买受人“知难而退”;但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我们在立案的时候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此条款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最终成功立案。

(三)为节约时间及其他成本、司法成本,我方积极与对方进行和解,第一次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到法院进行了调解,但对方只愿退换40%的服务费,调解未成;第二次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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