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李武平律师案例】无证据证明存在行政协议关系,诉求被驳回案
海南省XX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琼90XX行初XX号
原告海南省XXXX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XX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XX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市农业农村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原告海南省XXXX研究所(以下简称省XXXX研究所)与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及第三人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XX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于2 0 2 0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 02 0年X月XX日立案后,于2 02 0年XX月XX日作出( 2020)琼9 0 0 3行初XX号行政判决,省XXXX研究所不服,上诉至海南省XX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X中院)。海南X中院于2 02 1年X月1 0日作出( 2021)琼XX行终X号行政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 0 2 1年X月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 0 2 1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原告省XXXX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XX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李武平,XX市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镇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原告省XXXX研究所与被告XX镇政府之间是否就涉案XXXX脱毒苗采购事宜达成口头协议或者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省XXXX研究所主张被告XX镇政府支付其XXXX脱毒苗采购款及违约金是否有事实根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的规定,可知行政协议乃系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缔约合意。行政协议的性质除具有行政性外,还具有契约性。因此判断原被告之问是否成立涉案XXXX脱毒苗采购合同关系,首先应看双方是否经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了缔约合意。本案中,原告省XXXX研究所主张其与被告XX镇政府之间存在XXXX脱毒苗采购合同关系,则应由原告承担双方是否存在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就涉案XXXX脱毒苗采购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但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于本案庭审中对于其如何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及达成口头协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的陈述为“当时是XX市政府与我们上级单位海南省XX学院的领导经过协商达成共识,海南省XX学院指派原告按照双方达成的共识按时、按质量向各乡镇提供XX苗。并无达成口头协议的证据。”,根据该陈述可知,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的并非被告,原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
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达成的XXXX脱毒苗采购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其已履行了向被告提供XXXX脱毒苗的合同义务。但原告于本案庭审中陈述其是应XX市农业农村局的要求提供的涉案XXXX脱毒苗,原告的上级机关海南省XX学院于2 0 1 8年XX月X日向XX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加快解决2 0 XX年及2 0 XX年XXXX脱毒苗示范推广扶贫项目种苗款未付问题的函》亦载明“2 0 XX年实施的项目尚未验收,项目实施期间处于乡镇换届选举时期,相关乡镇政府没有人对接项目种苗采购事宜,经该院与市农委(观XX市农业农村局)商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省XXXX研究所先供应XX脱毒苗给项目扶持对象种植”,根据该函载明的内容及原告的陈述,可知与原告达成由原告供应XXXX脱毒苗给项目扶持对象种植缔约合意的主体并非本案被告。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根据原告提供的《出库单》显示,原告系向案外人XXXXX提供涉案XXXX脱毒苗,上述人员均非被告的工作人员或者授权人员,即被告并未授权上述人员代表被告签收涉案XXXX脱毒苗,因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提供XXXX脱毒苗且被告已签收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已达成或存在事实上的涉案XXXX脱毒苗采购行政协议关系,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涉案XX地瓜脱毒苗采购款及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涉案XXXX脱毒苗采购行政协议关系,但如前所述,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达成或存在涉案XXXX脱毒苗采购行政协议关系,则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采购款及违约金并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应予以驳回。
被告XX镇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省XXXX研究所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省XXXX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 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省XX学院XX研究所负担。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