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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某犯诈骗罪二审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6-24

周某系国企党员干部,大约2009年左右认识化名林雨的盆某,并在认识后十天左右强行发生性关系,盆当时年龄尚小,被周哄骗成了情人,此后,两人在海口同居数月,后多次在五指山、三亚、海口开房,2014年左右,周要求盆为其介绍女性相识,盆某于是介绍了黄某、阿霞等其他人与周某认识,周某与这些人也陆续发生了性关系。盆深受打击,认为既然周某有钱给其他人花钱,还不如把钱给自己,于是编造自己有一个表妹“盆某”介绍给周某相识,同时开始用手机短信与周某聊天。盆某深知周某喜好色情聊天,每次都投其所好,周某将盆某当作网络情人,只要盆某满足了周某的嗜好,周某均会在事后向盆某转账,5年5个月间,先后转账达451万之多,期间最小的一笔转账为10元,最大的为16万元。盆某为了周某能够持续给予自己的花费,也曾编造部分谎言,比如住院、土地征收、撞鬼驱邪等,周某照单全收。这种畸形的关系直到2019年6月,周某的老婆吴某发现周某在外包养情人,扬言要告到单位,周某才逼迫盆某退款,并约盆某在海口某酒店见面,期间逼迫盆某写下一张诈骗451万的字据。此后,盆某陆续归还26万元,但因投资花费无度,盆某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足额还款。

2020年1月份周某向五指山市公安局报案,2020年2月3日盆某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份被判处13年有苦徒刑。其家属认为判决过生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

律师介入后,及时进行了会见、阅卷,提出辩护意见。本案最终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法院以盆某一审时已经认罪认罚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为由但考虑到情人关系的问题作出了较轻的处罚。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存在争议,在情人关系存续期间的多次花费,均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实际上周某自愿给予的花费,也不属于诈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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