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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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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朋友借钱不还,杨律帮助当事人追回借款
更新时间:2021-06-23

原告:刘X,男,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萍,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7月29日;于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7月24日。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均通过第三方平台易存证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并约定逾期还款,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同时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追偿借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

【上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律师费用的支付,诉讼费用的承担

【焦点分析】

刘X主张向李X借款50000元,提交了借款协议、微信聊天截图、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李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或提供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刘X主张李X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在两份借款协议中均约定,从还款日的次日计算违约金,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每日按年化利率24%计收罚息。本案中,2019年6月29日转账的2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17日转账的3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刘X主张从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两份借款协议中均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甲乙双方任意一方的人民法院,相关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因追索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李X负担。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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