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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赢律师团队东城区法院认定丧偶儿媳可以参与抚恤金的分割
更新时间:2021-06-21

马xx前系北京某单位的离休干部,与其妻(早已去世)生育了马xx、马xx、马xx。马xx于2005年12月去世,杨xx是其妻子,马xx1是其儿子。在马xx去世后,马xx一直与杨xx、马xx1生活居住在一起,并靠两人照顾。

马xx于2018年11月因病去世,其丧葬事宜由杨xx、马xx1处理。马xx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应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特殊抚恤金、丧葬费等。根据相关政策,前述费用发放的顺序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放给死者的兄弟姐妹。因前述费用的领取,马xx、马xx与杨xx发生争议。马xx、马xx认为杨xx无权参与前述费用的分割。

为维护合法权益,杨xx委托问赢律师团队代为处理相关事宜。接受委托侯,杨xx向办案律师出示了马xx手书的遗嘱,载有“杨xx忠厚老实,一心一意帮我起居生活,任劳任怨。我死后办完丧葬剩余的钱都归杨xx所有,别人无权过问”等内容。

办案律师分析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次性抚恤金是因死者的死亡原因作为发生原因的,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本案相关费用的分割不能依据马xx所书写得遗嘱。但抚恤金是为了抚慰体恤死者而发放,分割应以对死者的家属进行体恤为原则,充分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因为死者去世在精神上遭受更大痛苦的亲属等实际情况,对抚恤金进行合理分割。杨xx、马xx1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与马xx关系也更亲近,两人均可参与抚恤金的分割。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杨xx、马xx1的起诉后,经开庭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杨xx、马xx1长期与马xx一起生活,尤其杨xx作为丧偶儿媳对马xx前进行了较多照顾,而马xx所书遗嘱也表xx了对杨xx的肯定。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杨xx、马xx1均可参与本案一次性抚恤金、特殊抚恤金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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