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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1-06-21

【海南建筑工程律师】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案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XXX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公司)、海南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XX年X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后本院应被告江苏XX公司的申请,决定审判员回避,依法另行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分别于2 0 XX年X月2 1日、2 0XX年X月XX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X及被告XXX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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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吉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XXXXXXX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 0 XX年X月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海南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工程价款人民币XXXXXXX元范围内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海南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XXX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元,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收取XXXXX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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