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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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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规收取就业保证金,依法为劳动者维权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21-06-17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04民初253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光,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XXX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3XXXXXX。

法定代表人:郅XX,任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开封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光、被告开封XXX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就业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0年在被告处工作,担任贵宾厅服务员、大堂经理等职务,2007年12月17日,被告以转正为名,强迫原告缴纳就业保证金20000元。2008年1月16日被告开始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给原告缴纳社保,2014年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原告离职后,每年不间断向被告要求退还就业保证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就业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违法收取原告就业保证金并长期非法占有不予退还,经原告不断与其协商,仍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就业保证金。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在被告处离职后,不断向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并且被告违法收取就业保证金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明确就业保证金、风险金等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同时,对此类纠纷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期限并未作出限定。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严重违法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开封XXX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主张2万元是就业保证金不是事实,该2万元是原告向被告缴纳的赞助企业发展资金,该赞助金属于赠予性质,该赠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诉请要回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原告提出要回已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曾系被告开封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07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缴纳20000元就业保证金。2014年9月9日,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就业保证金,被告未退还,双方发生争议。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汴劳人仲案字﹝2020﹞08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申请事项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收款收据、通话录音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收取原告就业保证金20000元,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退还。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已超仲裁及诉讼时效,因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向被告主张要求退还就业保证金,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XXX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刘某某就业保证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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