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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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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险注销声明放弃由保险公司代其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依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23-03-1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 02 民终 47 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 封中心支公司 。营业场所:开封市汉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

  负责人: 林* , 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笑 , 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 权。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董*民,男,1973 年 2 月 9 日出生, 汉族 , 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亚丽 、张子军 , 开封市祥符区诚达法律 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 任*会 , 男 , 1988 年 10 月 20 日 出

  生 , 汉族 , 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静光 , 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 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财险开封中支”) 因与被上诉人董*民 、任

  *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 民法院 (2022) 豫 0212 民初 4920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3 年 1 月 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险开封中支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 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2. 二审诉讼费由董*民 、任*会承 担。事实和理由:一 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存在错误 。1. 公安机关是否认定任*会为肇事逃逸 , 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相关 材料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造成人员伤亡的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 并 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因抢救受 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 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 、过往车辆驾驶人 、 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021 年 5 月 3 日发生事故后 ,任*会 并没有及时保护现场以及救助受伤人员,未及时向我司报案,2021 年 5 月 8 日才向我司报案 , 我司接到报案后工作人员前往开封市 祥符区交警队翻看照片 , 从现场照片中 , 未发现任*会驾驶的车 辆 , 后 2021 年 5 月 13 日我司人员与任*会做谈话记录 , 任*会 自 己说明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 , 然后又步行回到现场 , 交警 到场后也未与交警沟通,而是到下午 17、18 时才与交警做了笔录 和酒精测试 , 根据以上情形 , 任*会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并 且任*会已签署了商业险注销声明 , 就可以证明任*会本人是认 可自己存在逃逸行为的 , 足以推翻事故认定 , 虽然对第三者不产 生法律效力 , 但是本案是侵权纠纷 , 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应当由

  实际侵权人承担 。2. 关于诉讼费问题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 交强险不负责 赔偿和垫付: ( 四)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 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下列人 身伤亡 、财产损失和费用 ,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 律师费 、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故诉讼费在交强险、 商业险均属于免责条款 , 不应当由我司承担。

  任*会辩称 , **财险开封中支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有逃 逸行为。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进行调查, 并没有认定任*会有逃逸行为 , 任*会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了两名 受伤者董*民 、 董*峰全部医疗费用 , 没有逃逸行为; 任*会虽 向**财险开封中支签署商业险注销声明 , **财险开封中 支依然不能免除保险责任 , 应当支付任*会垫付的医疗费。

  董*民未发表答辩意见。

  董*民向一 审法院起诉请求 , 1.任*会 、**财险开封中 支二者赔偿董*民医疗费 113624.02 元 ( 已扣减保险公司垫付 18000 元) 、 护理费 8260.8 元 、 误工费 25794 元 、 营养费 1800 元、伙食补助费 2600 元、交通费 1040 元、伤残赔偿金 155798. 16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4867.28 元 (董*胜) 14601.83 元 (董*芳) 9734.55 元 (张*英) 、精神抚慰金 15000 元 、鉴定费 700 元 、鉴 定检查费 877 元 、 车辆损失 2000 元 , 合计 356697.64 元; 2.本案 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任*会、**财险开封中支承担。

  一 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 年 5 月 3 日 12 时 50 分许,任*会 驾驶豫 BD** 号小型普通客车 , 沿 S222 线由南向北行驶 , 行

  至范万路开封市祥符区处时 , 与同方 向在前董*峰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 造成董*峰及电动三轮 车乘车人董*民受伤 , 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任*会负事故全部责任 , 董*峰 、 董*民无责任 。豫 BD** 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财险开封中支投 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 ,事 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治疗情况:董*民 2021 年 5 月 3 日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河南大学**医院住院治疗 43 天,支出医疗 费 115414.34 元 。 董*民 2022 年 6 月 2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在河南大学**医院取内固定装置住院治疗 9 天 , 支出医疗费 16209.68 元。**财险开封中支为董*民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 任*会为董*民垫付医疗费 112414.34 元 。二 、 鉴定情况: 2022 年 10 月 13 日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 董*民外 力致肋骨骨折 , 属九级伤残; 董*民外力致肺破裂修补术后 , 属 十级伤残 , 支出鉴定费 700 元 、鉴定检查费 877 元。

  一 审法院认为 , 任*会负事故全部责任 , 故董*民的合理损 失应由**财险开封中支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财险 开封中支辩称 , 该起事故中任*会实际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 与实 际认定书描述事实有部分不一致 , 任*会已签署了商业险注销声 明 , 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记载任*会逃逸 , **财险开封中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 任*会逃逸 , 事故发生后签署的商业险注销声明系任*会与**财险开封中支之间的行为 , 不能对第三者发生法律效力 , 对此 辩解意见一 审法院不予采纳 。**财险开封中支应在保险范围

  内赔偿董*民 327821.01 元 (医疗费 113624.02 元,住院伙食补助 费 2600,营养费 1040 元,护理费 7159.36 元,误工费 7159.36 元, 交通费 1040 元,残疾赔偿金 180621.27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2000 元 , 鉴定费 、检查费 1577 元 , 车辆损失 1000 元) 。任*会垫付 款 112414.34 元 , 由**财险开封中支直接支付至任*会 , 剩 余赔偿款支付至董*民账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第一千一百八 十三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 第一千二百 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 判决: 一 、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 内在保险范围内 赔偿董*民 327821.01 元 (任*会垫付款 112414.34 元,由保险公 司直接支付至任*会 ,剩余 215406.67 元支付至董*民账户 。) ; 二 、驳回董*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 受理费 3325 元,由董*民负担 381 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2944 元。

  本院二审期间 , **财险开封中支提交了**财险开封 中支与任*会的谈话记录一份 , 以证明: 任*会在发生交通事故 后驶离现场 , 该车辆上有多名乘客 , 均无一人报警及拨打 120 , 而是在事故发生三十分钟左右后又折返至现场 , 在交警在现场时 任*会也并未向查勘现场的交警说明情况,而是到 17 时左右才与

  处理本次事故的民警赵晖做笔录以及酒精测试 , 其行为已构成肇 事逃逸 。任*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质证称 , 该记录上的签 名是任*会本人所签 , 内容不是任*会所写 , 并且任*会文化程 度较低 , 上面文字不能全部辨认 , 通过该通话记录可以看出任*会没有经历过交通事故当时非常的慌张 , 其第一 时间也委托他哥 哥报警,并随即返回现场,看到 120 到之后其也没有再拨打 120, 任*会随即跟伤者直接去医院交钱 , 给伤者治疗 , 整个过程任聚 会都没有逃避责任 , 在医院处理完伤者住院及诊疗手续后第一 时 间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任*会有逃逸行为。 并且是否存在逃逸 , 应由交警部门认定 , 通过责任认定书可以看 出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任*会有逃逸行为。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 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一是任*会是否存在交通 肇事逃逸行为; 二是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能否免赔; 三是保 险公司应否承担诉讼费用 。**财险开封中支在二审期间提交 了与任*会的谈话记录及事故现场照片 , 以此推定任*会肇事逃 逸 , 保险公司应免责 。一 审查明交警部门经调查 , 未予认定任聚 会肇事逃逸 。**财险开封中支在一 、 二审中没有提供足以推 翻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 , 故对其推定任*会肇事逃 逸的意见 , 本院不予采纳 。**财险开封中支认为 , 任*会已 签署商业险注销声明 , 保险公司应免赔 。本院认为 , 任*会与保 险公司签订商业险注销声明 , 放弃由保险公司代其向受害人赔偿 损失的权利 , 损害了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董*民的合法权益 , 对 董*民没有约束力 。 因此 , **财险开封中支主张免赔不符合

  法律规定 。关于诉讼费的承担 。**财险开封中支主张诉讼费 不予承担的根据是交强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示 范条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 , 格式合同的提供者 , 对减轻或者免除 其责任的 , 应提供证据 。而保险公司未提供已经在与投保人签订 保险合同时对免责事项已做充分示明 , 并将交强险条款和机动车 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列入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 。 因此 , **财险 开封中支主张不承担诉讼费证据不足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 案中 ,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承担向受害人董*民的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也是纠纷的责任人 , 故一 审法院判决**财险开封中 支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无不当。

  综上,**财险开封中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217 元 , 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中的诉讼法当前已失效,替换可引用的是民法典相关的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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