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赵静光律师
河南-开封
从业8年 专职律师
202
好评人数
138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定亲后短暂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退还彩礼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21-06-17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23民初4378号

原告:刘某,男,199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赵静光,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某,女,200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尉氏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赵静光、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许某返还原告彩礼73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刘某和被告许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原告委托媒人按照农村习俗于2017年10月向被告家提亲,原告在被告家给被告家人彩礼钱73000元。在以后的相处过程中,被告以种种理由向原告及原告父母要钱,双方性格不合,冲突不断,后被告拒绝与原告继续交往,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结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收到原告彩礼73000元属实,但双方同居期间原告醉酒后几次对被告实施暴力,给被告造成了身心伤害,且在双方同居期间原告致被告怀孕并流产,同时原告与被告交往中感情不专一,与多位女孩关系暧昧,原告上述行为存在过错,被告不应退还原告彩礼,同时,原告向被告提出分手,依照农村习俗,被告也不应退还原告所送彩礼。

原告向本院提供录音一段,以证明原、被告婚姻解除过错在被告,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结婚,不同意退还彩礼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婚约解除过错在原告,被告不应退还彩礼。

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庭审,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短暂同居,2017年10月原告委托媒人向被告家提亲并送彩礼73000元,后双方交往中因性格不合等琐事产生矛盾致婚约解除。

本院认为,婚约关系解除后,一方赠送的彩礼应予返还。被告对接收彩礼73000元无异议,双方因感情不和不愿继续交往视为婚约解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送彩礼73000元。但考虑双方交往时间较长且存在短暂同居等相关因素,被告返还礼金应予酌减,本院酌定返还50000元。被告辩称与原告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及原告对其实施暴力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从母亲处出借给原告20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提出解除婚姻依习俗不应退还彩礼,本院认为,双方婚约解除属双方交往中性格及认知差异引起的感情破裂所致,不存在明显的单方过错,以农村习俗为由拒退彩礼既不符合事实也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文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巨 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赵静光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静光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385 人 | 河南-开封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