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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用信用卡,多方搜集证据,为当事人追回近10万元借款
更新时间:2021-06-17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212民初1898号

原告:张XX,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赵静光,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XX,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杨XX,女,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张XX诉被告袁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静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XX、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项人民币十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并自违约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所产生的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险费、保全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被告使用原告浦发银行信用卡万用金17.6万元,协议约定:分期24个月每月还款9027元由被告按月还款,被告至起诉日止已还款13期。至2018年6月6日分期还款9027元时,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还款,现已拖欠2个月分文未还。被告杨XX与被告袁XX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袁XX、杨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被告袁XX向原告张XX借款176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原告张XX通过其浦发银行信用卡万用金向被告袁XX提供该笔借款,被告袁XX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张XX出具借款协议,内容为:一、原告张XX愿出借给袁XX176000元,借款期24个月,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原告张XX给付被告袁XX,袁XX保证借款从事经营活动。二、被告袁XX保证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以浦发银行短信通知时间及金额为准),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告袁XX承担原告张XX追讨该笔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及恢复征信的损失费用等。2018年6月6日分期还款到期时,被告袁XX未按期偿还该期借款。截至本案开庭之日,被告袁XX尚欠原告张XX借款本金90270元及逾期利息400元,共计90670元。

另查明,原告张XX为追讨该笔借款支出律师费5000元以及诉讼保全保险费480元。被告杨XX与被告袁XX于2008年4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

以上认定事实,有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结婚登记档案、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律师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律师收费票据、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文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XX提交的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对被告袁XX欠原告张XX借款9067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XX要求被告袁XX偿还借款9067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利息应自原告张XX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关于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共计5480元,由于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被告袁XX承担,故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张XX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袁XX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过被告杨XX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张XX要求被告杨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袁XX、杨XX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9067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XX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共计5480元;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孟超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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