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查阅双方签订认购书及相关材料,发现开封市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没有依照认购书与原告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在没有无理由退房承诺的情况下,原告维权成功,与被告调解结案,被告及时退还原告购房款三十余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豫0211民初2571号
原告:杨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南省XX县XX镇XX行政村,身份证号:41272419XXXXXXX822。
委托代理人赵静光,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XXX554224XXXX。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诉开封市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和被告开封市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郑大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编号:100XXXX).
二、被告与2019年9月30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30735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2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0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