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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梦雪律师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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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离婚,成功处理财产债务并取得探视权
更新时间:2021-06-11

  案由:离婚纠纷

  一段感情彻底破裂时注定无法挽回,但对子女的爱却是无法抹去,也不能被抹去的,在离婚诉讼中,虽然男女双方离婚,但父母对子女的爱却不会因为离婚而减少一分一毫。因此,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也无法阻止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探望,探视权是我们必须要争取的。

  案情介绍:

  裴某和罗某登记结婚不久后便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因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且两人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裴某和罗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协商未成,裴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罗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700元生活费;3、判令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由被告偿还一半;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案情进展:

  在和当事人的沟通中,得知当事人和罗某分居已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回旋余地。而孩子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其不允许裴某探视孩子,当事人希望能自己抚养孩子或者能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安置房未办理产权,本来无法处分,但经过我们给被告做工作,被告同意用原告安置房的权益来抵偿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用。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债权人为原告父母,我方当事人希望父母能够早些拿到欠款,经过劝说,被告同意该欠款2万元由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欠前偿还给原告父母,若未按期履行,二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孩子长期跟随被告生活,为不影响和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双方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开始不让原告探视孩子,但探视权属原告的法定权利,经过法院和我们的悉心劝说,我方极力争取到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让裴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法院调解: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被告罗某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对孩子享有探视权。

  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中,原告所享有的权利归被告享有,以抵偿原告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4、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母的2万元由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欠前偿还给原告父母,若未按期履行,二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心得:

  本案中,我们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变通的方法,不仅迅速离婚,让被告承担了债务,且处置了无法处置的安置房权益,减少了很多处理财产过程中的手续,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而且避免了以后因抚养费所产生的的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也能够随时探望孩子,不再像过去一样想见孩子一面都不允许,能够让孩子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下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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