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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梦雪律师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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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婚姻必食恶果,成功索赔离婚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1-06-11

  案由:离婚纠纷

  “在天愿做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两个异性从恋爱到步入婚姻殿堂,需要经历很多考验,感情的考验、生活的考验、岁月的考验…..

  我国民法典婚姻法编规定夫妻负有忠实义务和相互扶养义务,但实践中很多家庭,一方往往违背此义务,甚至不顾道德底线,作出一些令人无法接受,无法挽回之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不仅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等,更甚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们需要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情介绍:

  蒋某与秦某是一对年轻小夫妻,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相处半年多后登记结婚,一年多以后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后蒋某发现秦某在婚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并且怀了第三人的孩子,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给蒋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蒋某认为已无法与秦某共同生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离婚,婚生子由蒋某抚养;由秦某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并判令秦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案情进展:

  因女方已与他人共同生活,矛盾无法调和,因此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一次能判决离婚,且能主张较高的离婚损害赔偿,我方需要搜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和好以及对方长期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证据并在法庭出示,经过和当事人耐心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到他们因此事曾闹到过派出所,由派出所出面协调过此事,我们到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调取了相应的报警记录,清楚的反映了几人的身份信息及同居情况,并提供了秦某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及发布视频,进一步证实了其婚内以夫妻名义长期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开庭时提供证据后秦某及法官认可了这一事实且法官对秦某进行了严厉训诫。

  法院判决: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蒋某抚养,被告秦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从×年×月×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三、限被告秦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律师心得:

  这个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很满意,不仅迅速的处理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也争取到了离婚损害赔偿金,使当事人的心灵得到了慰藉,在接受委托的离婚诉讼中,我始终坚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帮当事人提供法律程序上的指导,更需要耐心和他们沟通,从沟通中发现问题,提取证据,使我们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有力的证据支持,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是比较冲动的,需要引导他们理性的面对问题,从沟通及言语中敏锐捕捉有用的谈话及证据材料,加以利用,解决问题,使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得到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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