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从业13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48
好评人数
706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复核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1-12-29

申请人徐某某,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乡某村,农民。系鲁Qxxxxx号"五星牌"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乡某村,农民。系无号牌"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郯公交认字【2011】第211081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依法重新认定该事故申请人为次要责任,被申请人为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30日11时许,申请人驾驶鲁Qx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由西向东斜行过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
一、被申请人朱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被申请人超速驾驶。依据为被申请人驾车撞击到申请人几乎静止的车辆上后被惯性甩出17.5米
综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郯公交认字【2011】第211081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故请求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徐某某
2011年9月13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