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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5-21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1,男,汉族,1951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利辛县,现住亳州市谯城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5月7日被济南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玉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5]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1、徐某1依法就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会会、张珂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1、徐某1的委托代理人蒋秀芳、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邹玉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建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曰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及其母亲冯某1(另案处理)等人,到徐某2居住的本市谯城区御花园小区3栋102室将徐某2及徐某2家人在该房屋内的苹果5S手机及生活用品等物砸毁,后被告人王某甲与闻讯赶来的徐某1发生争执,期间,王某甲将被害人徐某1推倒在地。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383元。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1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其财物损失938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元。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有一部分不是事实。其没有和徐某1有肢体接触,轻伤不是事实;手机、机器人、白酒也没有损坏。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不实之处,王某甲是房屋所有权人,徐某2及其家人无故占有该房屋,涉案财产所有权不清,财物受损时间无法确定,受损程度事实不清,无法确定实际损坏者,也无法确定涉案财物的生产时间、购买时间和使用时间,本案属民事纠纷,不应按犯罪处理,且事出有因,王某甲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王某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为,徐某1的摔倒与被告人王某甲无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1的伤是被告人王某甲造成,卷宗中的证人证言均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效力存在问题,医院病历、彩超报告及损伤程度鉴定书也存在问题,被告人王某甲缺乏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王某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4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分三笔向徐某2借款200万元,双方存在债务纠纷。2014年7月21日,徐某2以王某4、王某甲为被告,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同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王某甲的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该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御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同年7、8月份,徐某2及其家人翟某1入住该房屋。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4偿还徐某2借款200万元,对徐某2要求王某甲清偿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同年2月10日,王某甲为徐某2出具内容为“因我爸(王某4)借徐某2女士贰佰万元正,本人王某甲自愿用个人名下房产御花园3号楼1单元102室,作为借款担保,本人自愿承担还款连带责任。”的担保书一份。同年2月26日,徐某2以王某甲为被告,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同年9月1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甲对(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5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其母亲冯某1(另案处理)等人,到御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与翟某1发生争执,并将该房屋的门窗、玻璃、马桶、洗面池、淋浴器喷头等砸毁,同时还将该房屋内的1部苹果5S手机、红酒、榨汁机、智能机器人、1箱五年原浆6瓶装古井贡酒、羽绒被等其他物品砸毁。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该房屋的门窗、玻璃、马桶、洗面池、淋浴器喷头等价值4366元,被毁坏的该房屋内的1部苹果5S手机、红酒、榨汁机、智能机器人、1箱五年原浆6瓶装古井贡酒、羽绒被等其他物品财物价值9383元。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与随后赶来的徐某2的女儿徐某1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徐某1推倒在地。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1因外伤致下腹坠痛伴阴道少量见红,经保胎治疗无效后致难免流产行清宫术,徐某1难免流产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徐某1于2015年3月4日到3月13日在亳州市华佗中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治疗费3205.4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照片证明:被毁坏物品的情况。

2、证人冯某1证言证明:其是王某甲的母亲。其和老公公王某7、老婆婆张某1、儿子王某1、儿媳女王卞某2,婆姐王艳梅六个人去御花园小区三栋二单元102室看看王某4可在。到了之后翟某2的父亲就问“弄啥来”。其说“王某4可在这”对方说不在,还叫其滚。然后其就和翟某2的父亲争吵了起来,其把屋里的茶瓶摔了,翟某2的父亲也摔了东西,摔过之后翟某2的父亲就打电话叫人来,其看到这个情况就报警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到现场。御花园小区3栋二单元102屋里的东西是其和翟某2的父亲砸的,俺两个都砸了,具体砸的啥其想不起来了。

3、证人翟某2证言证明:其是翟某1的大女儿。2015年3月4日下午,其父母家中被冯某1、王某甲等人砸毁,其丢失了部分财物。其通过挨家挨户敲门和张贴寻找目击证人启示的方式找的证人,其中盖晴晴是其母亲敲门去问的,杨某是主动打电话联系的其。其当时不在现场,后来,通过监控看是王某4的媳妇冯某1、王某4的哥哥王某6、王某4的两个儿子王某甲、王某1、王某4的二姐、王某6的两个员工、王某4的妈妈,还有一个小男孩砸的东西。

4、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4年8月底,徐某2找到其让帮助看几天房子,其同意了。在看管到第三天的时候,早上其出去锻炼身体,6点出门到10点钟回来,发现玻璃门打不开了,并看到屋里有人,把东西往外边送。其看到一个瘦瘦的中年妇女拎着提包和一个胖胖的小伙子上了一辆车走了,车上还有几个人,其进屋看衣柜里面的东西都搬走了。

5、证人卞某1证言证明:2015年3月4日1点多,其与冯某1、王某5到御花园3栋102室去找翟某1,后冯某1与翟某1发生争执,相互争吵。其与王某5等人一起将屋里的东西扔出来一部分。翟某1打电话叫人。4、5分钟后,翟家的人过来了,后双方相互对骂,后其打电话报警。

6、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母亲冯某1到御花园3栋102室找翟某1,与翟某1发生口角,后其妻子卞某1打电话给其,其到达现场看到王某7、张某1、冯某1、卞某1、王某5、王某甲六个人在案发现场门口和翟某1及翟某1的亲友骂架。门口摔的都是东西。

7、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其与冯某1、卞某1、王某1、王某甲在御花园3栋102室砸东西,开始是其与冯某1、卞某1及其父母一起去的。一会,王某甲、王某1也去了。冯某1先砸的东西,一会王某甲进来之后也砸了屋里的东西。后来双方骂架。后派出所的人到现场处理,把冯某1、卞某1及对方的人带到派出所。当时翟某1和几个年轻人在屋里,王某6到了屋里后面还跟着几个人,看到其父母在沙发上坐着,就用铁椅子把屋里的门窗、玻璃、马桶什么的都砸了。在冯某1和翟某2的妹妹相互对骂的时候,翟某2的妹妹推了冯某1一下,冯某1就还手推了翟某2妹妹一下,翟某2的妹妹就往地下一坐,说“她怀孕一个月了,冯某1打她了”。

8、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因王某4与翟某1家债务纠纷,在3月4日双方在御花园3栋102室发生争执。后冯某1、卞某1、王某2就砸屋里的东西,后王某甲、王某1到达现场,翟家的亲戚也来了,双方对骂。翟某2的妹妹和冯某1两个人相互推搡了一下。民警将双方的人都带走了几个,王某6到达现场把门窗、玻璃、马桶、电视机等砸了。

9、证人海港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l点多,徐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御花园其父母住的地方看看,有人在砸东西。其开车到达现场时,徐某1还没有赶到。其在102室门口看到地上都是衣服和玩具,徐某1的父亲抱着小孩在院子里面站着。一会徐某1到达现场,要进去看看,对方有人站在门口不让徐某1进去,还推了徐某1一下,把徐某1推到了一边,倒在地上,然后屋里的人都出来,在门口相互骂起来。在门口徐某1和对方的人骂得很凶,双方相互推搡了起来,徐某1被推倒在地上了。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劝解,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双方还是相互骂,期间徐某1又被推倒一次,看到徐某1躺地上了,对方就叫一个年龄大的和一个年轻人也躺地上了,其并没有看清是谁将徐某1推倒在地上。

10、证人翟某3证言证明:在案发当天下午2点多,其侄女徐某1打电话给其说“王某4家人在御花园闹事,砸东西”。其与儿子翟某4赶到现场,看到王某4的家人和翟某1、徐某1、翟丽志、翟某5等人在相互对骂。其看到王某甲从一辆白色的车子旁边走到徐某1身后拽着徐某1的头发把徐某1拽到在地,后来其走到王某甲面前跟王某甲理论。

11、证人翟某4证言证明:其到达现场时已经砸完了,双方都在骂架。

12、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在案发当天下午1点多,翟某1给其打电话有人在翟家砸东西,让其去看看。其到达现场时徐某1还没有到,门口到处都是东西,翟某1抱着小孩在院子里站着。一会徐某1到现场,想去看看,对方有人站在门口不让徐某1进去,还推了徐某1一下,将徐某1推到一边。后来屋里的人都出来在门口相互骂,双方骂了有半个多小时,在门口徐某1和对方的人骂得很凶,双方相互推搡。其回头看看屋里,再回头看见徐某1在地上坐着捂着肚子,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劝解。

13、证人汪某证言证明:在案发当天下午2点多,其到御花园小区门口的药方买药,翟某1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在家里砸东西。其赶到现场,看到王某4的家人在现场,有冯某1、王某甲、王某1、卞某1、王某4父母、王某6等。其家人有徐某1、翟某1、翟某3、海港、翟某5、任某等,门口都是被砸坏了扔出来的东西。双方在争吵,其在门口看到徐某1被王某甲(穿红袄的男子)推了一下,徐某1就坐倒在地上了,然后徐某1从地上起来,双方又争吵了一会,其打了110。后派出所到达现场,120也来到现场,徐某1和王某甲就上了救护车,其跟着救护车走了。

14、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3月4日上午,其与翟某2换车,翟将车开走,并将车上的酒放在家中。下午有人到翟某2家砸东西,将酒砸坏了。

15、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是华佗中医院医生。2015年3月4日晚9时许,徐某1到其科室就诊,称与别人发生争执被推坐到地上了,随后出现少量出血。当时徐某1拿着一张市人民医院的B超单子,有早早孕的可能性,徐某1要求保胎。故没有对其进行妇科检查。后来一直保胎,没有成功。就做了流产手术。

16、证人石某证言证明:在过年的时候一天中午十点多,其看见三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后面说事,其听了一会,其中一个男的在富丽华办的酒席,那个女的和两个男的想趁对方办事来要钱。其看双方也没有吵架,就到食堂后厨去看,没一会就看到两个人进到食堂里在靠窗户的地方坐着说话,说了一个多小时。其看到张某2给对方拿了纸笔,两方写了个东西,双方就都走了。没有人实施威胁恐吓。

17、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在过年的一天上午,一个中年妇女和两个年轻男子跟在富丽华办事的中年男子到富丽华食堂里去了,进门后坐在靠西边窗户的第二个桌子说话,其过去问“干什么的”中年妇女说“是要账的,和办事的那个中年男子有点债务纠纷。”说了一个小时左右,办事的中年男子的儿子也来了,然后双方又谈了一会,办事的中年男子的儿子说“俺爹不还我还,这有房子有啥的,可能不还你的钱”。到了12点钟左右要打协议,问其借了纸笔,写好协议就都走了。没有任何威胁、恐吓。

18、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是120急诊医生。在2015年3月4日下午3、4点钟接到一位女士拨打120,称被人打伤肚子疼。其出诊到御花园小区,其到达现场时看到现场有人吵架、骂架,派出所的人在维持秩序。其当时接诊接了两个人,一个女的就是徐某1,还有一个男的。徐某1称“怀孕了、肚子疼”。男的就一直不说话。因为当时双方没有明显外伤,没对二人做急救处理,就将二人拉到人民医院,将徐某1送到妇科,将男的送到急救外科,就又出车了。

19、证人郑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到御花园找王某4要账,看见徐某2和冯某1、王某甲在客厅坐着,王某甲将钥匙交给徐某2了,让徐某2在这里住着,直到王某4要账回来。

20、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其看到了在2015年3月4日下午御花园一栋楼房一楼发生争执的一些情况。一个年轻的胖胖的妇女坐着一辆奥迪越野车,下车后朝那栋被砸的房子里进,有个穿红色上衣的青年男子蹲在门口,看到那个妇女后就推了一把,把她推倒在被砸的房子门口院子里。后来两家人又吵起来了,那个胖胖的妇女从地上站了起来,出了院门就和那个老婆婆两个人都坐在门口路中间了。其在现场看了5分钟左右。

21、证人盖晴晴证言证明:在2015年3月4日下午两点多其到一楼倒垃圾,看到一个中年妇女和一个个子不高的胖妇女女正在争吵,相互谩骂并拉拉扯扯,一个上了年纪的老婆婆在旁边指指点点。然后个穿红色棉袄的青年男子从那个个子不高的胖胖的妇女身后抓住她的头发把她拽倒在地上。那个年龄大的老婆随后也坐倒在地上了。其在楼道门口站了4、5分钟时间。

22、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其是圆通快递送货员。在案发当天其到御花园小区,途径3号楼与4号楼时看到一群人站在路上争吵,地上坐着两个人,其中一个老婆婆和一个年轻的胖胖的妇女,那个老婆婆还拿着一个拐棍敲敲点点的,敲的是路。因为当时她们两个人坐在路上,其过不去,就看了几分钟,之后两个人从路上起来,其就骑着车子走了。老婆婆是自己坐在地上的,年轻的胖胖的妇女是被一个穿红色上衣的青年男子拽倒在地上的。

23、证人曾某证言证明:其在案发当天看到一个穿着深色上衣的青年妇女朝一个被扔出去很多东西的院子走去,该妇女进去后和一个穿红色棉衣的男青年争执了几句,后那个红衣男青年推了她一把,就把她推坐在地上了,那个女的就坐在地上打电话。之后有几个男女从那个屋子里出来,双方一直在谩骂,其总共看了十几分钟。

24、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其在案发当天从自己阳台看到3号楼102室里面有几个人拿着板凳砸房子的大玻璃门,有4、5个男女在砸东西,还有个老头抱着小孩在院里坐着,还有个老婆婆拄着拐棍。其看了十几分钟就回屋睡觉了。

25、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在案发当天徐某1和一个年轻妇女在102室门口一直争吵到路上,后来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子从徐某1身后一把拽住徐某1的头发将徐某1拽倒在地。

26、被害人翟某1陈述证明:2015年3月4日下午,王某4家人(王某甲、冯某1)等到其所住的御花园3栋1单元102室将其家中物品砸毁。其听到声音,看到徐某1在102室门口坐着,王某甲在门口蹲着。第二次看到徐某1在门口的路上坐着。王某4欠其家的钱,没钱还。其住的御花园3栋102室是王某4家的房子,被法院财产保全了。3月4日下午2点左右,王某4的家人到3栋102室砸东西、闹事。当初其住在御花园3栋102室的时候,钥匙是王某4的家属给的。其和家属就在3栋102室住了,但是这个房子法院没有判决给其。3月4日下午2点左右,王某4的媳女王带着王某4的两个儿子、王某4的儿媳妇等几个人一块到御花园3栋102室,来到就进屋砸东西,把其家的东西往外边扔,然后砸他们自家的东西,过一会其家里人也来了,双方就互相骂了起来。大概4点左右,王某4的兄弟又带了几个人把门窗、玻璃、电视机等东西都砸了,然后他们就跑了,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当时其没看到有人拿东西出去,其抱着孩子,看孩子来。其家被损毁什么东西其也不知道,还没清点清楚来。其当时在沙发上坐着抱外孙,有几个女的把客厅里的东西都推倒砸坏,有的东西还扔到大门外,王某4的儿子王某甲带着几个人先进了徐某2的卧室。其在客厅里看到王某甲他们几个人在卧室里翻东西,一会出来后,其看到王某甲手里拎着一个小布袋,其上去夺了一下没夺过来,然后王某甲又带着几个人进其卧室,又翻又砸东西。他们出来就到院子里,其也跟着到院子里,王某4的哥要打其,被人拦着了,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其指着旁边站着的王某甲说“这就是王某4的儿,就是他领着人砸的抢的”。

27、被害人徐某2陈述证明:在2014年7月份,其到御花园3栋102室去找王某4要钱,但是王某4不在家,冯某1及王某甲就让其住在房子里,直到王某4将其钱还给其。8月29日刘某1告诉其房子里的东西被拉走了。3月4日下午,冯某1带领一伙人到其居住的御花园3栋102室,将其屋内物品砸毁。

28、被害人徐某1陈述证明:2015年3月4日下午,其家和王某4家因为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4的儿子王某甲推了其一下,将其推坐在地上。其当时刚到现场,就往御花园3栋102室内去,王某甲就撵着问其“你是谁,你弄啥”其说“是他闺女,我进去拿俺爸俺妈的东西”。王某甲就说“你不管进去”。然后,就用一只手推其肚子,把其往屋外推。结果把其从台阶上推坐在地上了,就在玻璃门门口。其当时就感觉肚子疼了,然后就打120了。到最后了,在门口路上吵架的时候,王某4的媳妇推了其胸口一下,把其推坐在地上了。但是,她推之前,其已经感觉到肚子疼了。到医院救治的时候,其没有受到外伤。

29、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下午1点多钟,其准备去御花园的时候,经过毛家饭店门口,就给冯某1、其二姑、其爷爷、奶奶、翟某6打电话,约在毛家饭店门口碰头。然后,一起御花园找翟某2问她其爸爸在哪。一会,其家人又打电话说直接去吧。然后,其就从毛家饭店到御花园小区3栋102室去了。其到地方的时候,就看到其爷爷、奶奶在屋里坐着没动,冯某1、卞某1、王某1正在屋里砸东西,翟某2的父亲抱着小孩在沙发上坐着。其也就上去砸东西去了。砸的有进门桌子上的东西,客厅茶几上的东西,厨房里边的锅碗瓢盆,还有一些其他的生活用品、有监控探头、花瓶、酒、婴儿椅子、锅碗瓢盆之类的,其他的东西其都记不清。其当时也就是把东西扔了、摔了,连摔带掀的,也没是用什么工具,其还拿红酒撒到被子上了。其从2014年8月份那天带其妈离开,一直到2015年砸东西那天,我没有报过警,也没要求过翟某2和她家人离开其房子。在2014年8月份,就在报警前几天,其知道王某4与翟某2的家人存在债务纠纷。但是,具体王某4欠她们多少钱,其也不清楚,王某4没给其说过。2015年2月10日,其弟弟结婚当天,当时在富丽华宴客。其正招呼客人的时候,王某4给其打了个电话,让其到后边员工食堂来一趟。然后,其就到后边的员工食堂去了。当时,王某4、徐某2,还有好几个人都在食堂那边。王某4当时就把一张借条递给其,让其签字。当时其就看到借条上写着意思让其用房子用作抵押过户。王某4让其签,其就签了。然后,其就给徐某2写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的大概内容就是用其御花园3栋102室的房子作为担保王某4债务的,具体内容其记不住了。其在借条上签字和给徐某2写担保书,是自愿的,没有人对其采取强迫、威胁、恐吓等手段。其去御花园3栋102室,也是为了把翟某2的家人撵走,不让他们在那住,还想要个说法,毕竟其没地方住,也想问问王某4的行踪。2014年8月份那天,其带其妈离开的时候,门就没锁,钥匙也就放在家里。其在御花园3栋102室砸坏的门窗、家具之类都是其家装修的,其他生活用品大部分应该是翟某2家的,小部分是其家的。亳谯价证[2015)44号价格鉴定所记载的产品,除了那箱古井贡酒,其感觉应该是其家之前剩的,其他都是翟某2家的东西。2015年3月4日下午,其和冯某1、卞某1、王某1、二姑几个人砸过东西后,就在门口站着,徐某1过来的时候,先朝御花园3栋102室院内去的。当时冯某1和徐某1两个人争吵了起来,其因为之前听王某4说过徐某1怀孕了,徐某2有心脏病。所以其当时就没和徐某1争吵,冯某1和徐某1吵起来后,卞某1上去拉冯某1,不让冯某1和徐某1吵,卞某1把冯某1拽到102室门口的大路上时,徐某1也撵到路上。

30、鉴定意见证明:①被毁房屋及附属品门窗等损失共计4366元;②翟某1家被毁物品共计价值9383元,其中苹果5S手机价值3000元,智能机器人价值2358元;③徐某1因外伤致下腹坠痛伴阴道少量见红,经保胎治疗无效后难免流产行清官术,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1、辨认笔录证明:

32、勘验、检查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33、视听资料证明:案发的情况。

34、查获经过及羁押证明材料证明:王某甲于2015年5月7日被济南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在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至2015年5月12日。

35、翟某1女儿翟某2提供的通话记录、部分被损毁物品网上购货订单详情、苹果5S手机、羽绒被销售凭证等证明:涉案被毁坏物品的情况。

36、法院民事案件相关文书证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37、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及没有前科。

38、医疗费发票证明:徐某1住院治疗9天,花去治疗费3205.41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也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因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1人民币9383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医疗费3205.41元、护理费元1027.98(9天×114.22元/天=1027.98元)、交通费270元(9天×30元/天=270元)、误工费665.1元(9天×73.9元/天=665.1元),上述费用共计516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跃文



审 判 员  车海三

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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