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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12-28

案情简介:

原告宏某与被告系姐妹关系。其父老宏于2011年10月1日去世后,由被告从其父生前单位领取57,860元丧葬费。办理完丧事后,被告拒不出示花销明细并将余额侵吞。另外也将父母遗留的存折及其它应共同继承的财产予以强占或隐匿。被告恣意妄为地侵占遗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人的法定继承权。无奈,原告宏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其遗产继承权。
本案争议焦点:
1、是否可以肯定其妹手中的遗嘱是其父亲笔所写-----有无证据表明该证据是其在-----受胁迫,欺骗情形下所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无申请法院笔迹鉴定必要。
2、其父亲死亡时间证明、房产证、单位补助费、---其他遗产如---长期存款、保险金、国库券、异地存款、收藏品、寄存物品等的真实性。
3、宏某是死者之女证明。
4、宏某对老宏当年房子购房款的投入证明----证据----证人证言。
5、在其妹年幼时,尽较多抚养义务---证言-证据。
6、除个别年份,常年照顾其父起居生活---证言-证据,例外原因----,宏某退休工资低无力在经济上过多照顾。
本律师认为:
宏某有反驳其妹手中遗嘱无效的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
即:自书遗嘱无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且落款将名字写错。所谓"遗嘱"明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应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最终经西工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维护了宏某的法定继承权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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