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对于自然犯,特别是涉及”风化类“案件,如强奸犯罪,历朝历代一直是采用高压严打的姿态。而“奸从口出”又似乎成为了广大司法官员默认的取证、归责方式。
下面,本律师举一办案实例以资共同探讨。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男,农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1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同年某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经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周某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人忽略了被告人和受害人自2008年起就建立起了恋爱关系。并且长期保持有性接触。尤其在2011年被告人退伍后,被害人曾2次邀请到深圳游玩。2011年底春节期间,被告人邀请被害人到其老家游玩,期间均同居一处。
2、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宾馆强奸了被害人,但未见有确凿的证据加以印证。公诉人认定的有效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一种直接证据,属于刑诉法学上的孤证,但是孤证不定案,不能凭单一证据作为追诉的依据。应认定为恋人之间正常的性接触。
3、公诉人采信的证人的证言前后两次互不对应,多有出入。且证明方向不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公诉人指控控强奸犯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
1、我国现行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其保护法意为女性的性自主权及生育权。其强调被告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妇女、不知、不能、不敢反抗,从而使犯罪既遂。
2、本案中,发生在宾馆的所谓案件,根本就没有达到刑法学对强奸犯罪暴力程度的要求,这一点可以从案件整个过程中受害人反应激烈程度、面对暴力事前、事后采取的自救措施以及事后安然入睡等情节加以印证。
3、对公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退补的结果来看,未见有明显的新证据补强。但不知为何公诉人又支持起诉。
4、根据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原则,本案应宣告被告人无罪为宜。
5、按照生活常识,一个被强奸的妇女,还能心平气和在宾馆安然入睡一晚上,并且在第二天早上让买菜回家做饭见其父母吗?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犯罪,其恋人双方矛盾不应由刑法来评价,而应由行政法或民法来调整。以达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社会主义刑法的最终目的。
在冷静的法律面前,我们依然对受害者抱有极大的同情。当强奸案发生后,站在法庭上的加害人是关注的焦点,但是加害人的权益却往往被忽视甚至遗忘了。
在强奸案的司法实践中,有时陷入这样一种司法困境:尽管法院对案件考虑到“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主观上有从轻处罚的愿望,但如果嫌疑人不认罪,辩护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作无罪辩护,法院就又难以判处缓刑,更难以判无罪;而对于嫌疑人来说,认罪尽管可以避免牢狱之灾,但所要付出的代价又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宁愿坐牢,也不愿认罪。
强奸罪,有时让我们争论得喋喋不休,有时又让辩护律师如鲠在喉,我们欲说还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