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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某污染环境罪
更新时间:2021-05-11

审理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7刑终1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污染环境罪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5年被告人某某和李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认识后便通过李某某将湖北华世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泾河化工有限公司等生产的附产品DMF、酸水等危险废物运至新乡,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危险废物放至其位于新乡市关堤乡司马村南地的沙坑院内等处,张某某将桶装危险废物或掩埋、或直接倾倒、或直接裸露于室外。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建议量刑4——5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继续向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剩余损失赔偿994.1187万元。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龙某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出上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足以证明所查事实,驳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律师团队辩护的是龙某某,经过辩护,龙某某最终获得缓刑,不用坐牢,可以看出,这是一次极其成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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