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周凯霞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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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起纷争 失房户获赔五万
更新时间:2011-12-27
2009年,石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书对石某选购店房的位置、面积、价款计作了约定并约定在公司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合同文本签订正式合同。2010年,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随后,公司将石某选购的店房出售给邱某,石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公司与邱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如公司无法交付其选购的店房,则公司赔偿其该店房的评估价与约定价的差价。经审理,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石某五万元。
评析:石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商品店房协议书》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石某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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