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周凯霞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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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抢救时间 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1-12-27
钟甲,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乙医院,30分钟后,甲被送到乙医院普外科,医师丙,看了病人后,测血压"很低",10余分钟后给甲打上点滴,又去看其他病人。20余分钟后,甲出现心跳呼吸微弱后心跳呼吸停止,丙立即对甲进行抢救。经一小时抢救,甲心跳呼吸没有恢复,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一直线死亡。
分析:本案中乙医院在甲被送到该院后,医师丙却未及时进行抢救,而是在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的性况下,让血压已经不平稳的甲打点滴,耽误了抢救时机,导致甲死亡。作为救死扶伤的天使,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要拿病人的生命不当生命。本案中,丙医生可能经验不足,而未料到此时抢救失血性休克才是当务之急。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付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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