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102民初11905号
原告先XX
委托代理人李荣,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
委托代理人杨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辩称:先XX所提供的证据,大部分没有原件和银行转账凭证,目前查证属实的只有双方之间100万元的银行往来凭证。本案沈XX于2018年6月18日向先XX出具借条,表明有借款意愿,但是先XX并没有支付借款45万元给沈XX。同时该借条已经明确表明之前的借款已经全部结清,所以不存在欠先XX借款的情况。先XX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尤其是没有原件与转账凭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XX偿还原告先XX借款本金45万元;
二、被告沈XX支付原告先XX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按月息8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9399元,保全费3320,共计12719元,由被告沈XX负担。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