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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更新时间:2021-03-3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王xx、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民事 特别程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案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民特58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方:王xx,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称,第一,该案在仲裁程序中重新开庭举证、质证,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第二,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枉法裁决,应当予以撤销。故申请撤销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仲字(2017)第382号裁决书。

王xx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仲裁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不应予以撤销。

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同意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及理由。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26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鄂仲字(2017)第382号裁决:一、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20日内,向王xx偿还借款本金6350万元、利息5490万元及借款本金6350万元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的利息4445万元,以及以63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6月16日起到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兴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苏九雄对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兴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苏九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王xx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组织两次开庭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人以此认为属于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且申请人的其他撤销请求亦不属于法定撤销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驳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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