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华霞律师
江苏-连云港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15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施工是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还是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更新时间:2021-03-29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施工摊铺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路面沥青摊铺工程。该协议约定摊铺单价为12元/吨,被告方保证摊铺吨位在10万吨起步,如达不到仍按10万吨计算,还给付原告10万吨工资。协议签订后,原告自2013年月日开始按约在连云港某某区县等地施工。截止2014年月日,原告施工吨位为5.8万吨。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付给原告130万元,但被告只给付了75万多元,余款50多万元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0多万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属于恶意诉讼。双方工程款早已结清,并有原告亲笔签名为证。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书写结清内容后并未实际支付余款,原告自认收到工程款75万多元,并有银行流水清单予以证明。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50多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由于原告连双方签订的施工摊铺承包协议的原件都不能提供,且在被告方的协议上亲笔书写“截止2014年月日之前所有帐全部结清。”因此本案原告主张向被告讨要剩余工程量还是很有难度。本律师在诉讼前做了大量细致的案件证据收集工作,包括要求原告方提供施工期间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清单,摊铺设备加油的费用清单等证据来证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施工,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130万元的工程款。在大量事实前,被告在法庭上确认了原告实际施工的事实。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结为原被告间的工程款是否已结清。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方付款的银行流水,并承认收到工程款75万多元。对于原告在被告协议上签名确认工程款已结清的事实不予认可。事实上被告在原告签字后并未实际支付工程款,并在事后出具了一张几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代理人庭前准备充分,代理思路清晰明确,帮助委托人取得案件胜诉,赢得了当事人较高的评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陈华霞律师
您可以咨询陈华霞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59 人 | 江苏-连云港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